延边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与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6-08-23 编辑:小莉推荐访问: 延边大学
延边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与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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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与管理暂行规定 正文

延边大学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与管理暂行规定
为拓宽我校博士生招生渠道,吸引和保证优秀硕士研究生尽快进入博士生培养阶段,以适应培养高素质创新人才的需要,推进研究生培养方式的改革,提高博士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科实际情况,学校决定实行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模式。为做好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培养与管理工作,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学科基本要求
第一条 申请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博士学科点必须有一届以上毕业生。
第二条 计划开展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的学科应该根据学校关于博士、硕士研究生培养的基本要求以及本规定,制订本专业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方案。
培养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学习年限、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转博资格考试(条件、时间、内容、方式、通过标准等)、综合能力培养、学位论文等。
第三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方案作为附件,同申请开展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工作的报告一起上报研究生院(筹)。
二、 选拔与推荐
第四条 选拔与推荐对象为我校已有博士毕业生的博士点中当年统招的硕士研究生。
第五条 选拔与推荐坚持实事求是,择优选拔,保证质量,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六条 选拔与推荐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有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献身精神。
2、勤奋好学,肯于钻研,思维敏捷,有创新意识,具有较强的自学能力和创新能力;本科主干课程和毕业论文、教学实践成绩优良。
3、具有一定的独立工作能力、实验动手能力和较强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等作为博士生培养所必备的能力和素质。
4、大学期间通过英语CET六级考试或日语国际二级考试(其他参照此标准执行)以上者。
5、品行优良,身体健康。
第七条 申报、推荐程序
1、拟招收硕博连读生的学科成立以学科主任为组长,指导教师参加的工作小组,在新生入校第2周开始组织申报、推荐工作。
2、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延边大学硕博连读生申请表》。
3、学生本人就学习、思想、科研等情况向工作小组作汇报。
4、学生所在党组织进行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方面的审查。
5、工作小组负责审查,并作出综合评价,确定推荐人选。
6、学科主任签署意见,经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并于第一学期结束前两周将《申请表》报研究生院(筹)初审。
7、学校主管领导审批,确定硕博连读生名单。
三、学制
第八条 硕博连读生学制一般以五年为宜。若在五年内不能完成预定的学业,可适当延长学习期限,但一般不得超过六年。
四、培养计划
第九条 硕博连读生培养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以课程学习为主,时间为一年半,以综合考核的结果作为能否进入第二阶段的依据。第二阶段为硕博连读生的中期考核及分流。
第十条 通过综合考核,取得博士生身份的,享受博士生待遇,时间一般为三年半;未通过综合考核,尚可以作为硕士生继续培养的,按照同专业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要求继续培养,时间一般为一年半。若一年半内不能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一条 已经享受博士生待遇的硕博连读生,若因个人原因(如退学、自费留学、提前工作等)中途要求中止,转为硕士生培养时,已享受的博士生与硕士生的待遇差额要如数退还。
五、课程设置
第十二条 硕博连读生的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理科硕博连读生至少应修满48学分,文科硕博连读生至少应修满45学分(详见有关学科硕博连读生培养方案中的《课程设置及教学计划表》)。
六、资格考核与分流办法
第十三条 学校对硕博连读生实行严格的资格考核制度。资格考核工作由各院(系)具体负责。由院(系)主管领导和博士生指导小组组成考核小组。考核办法及标准由考核小组制定,并报研究生院(筹)招生学位科备案。考核结果上交研究生院(筹)招生学位科集中存档。资格考核工作应在第三学期结束前完成。
第十四条 资格考核结束后,由考核组组长按以下两点提出分流意见,经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报研究生院(筹)审批。
通过资格考核者,即取得硕博连读生资格;未通过资格考核者,继续按硕士生培养。
第十五条 各专业要在一周内将分流后的博士生、硕士生名单报研究生院(筹)招生学位科,办理学籍变动手续。博士生指导小组名单、博士生培养计划和硕士生指导教师名单一并报研究生院(筹)招生学位科。
第十六条 硕博连读生取得博士生资格后占用该生进入博士学习阶段当年的计划内博士生名额。
七、博士学位论文
第十七条 通过资格考核的研究生应在6个月内确定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并作开题报告,硕博连读生的科学研究和撰写论文时间应不少于3年,并定期向博士生指导小组作论文进展报告。
第十八条 硕博连读生在博士论文答辩之前,应有3篇以上在国内外核心刊物或SCI检索杂志上公开发表(含已接刊用通知单)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并做出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创新性研究成果。
第十九条 硕博连读生的博士学位论文水平应达到或接近国家优秀博士学位论文的水平。
第二十条 硕博连读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授予博士学位。
第二十一条 经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评议,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通过,认为申请人的论文虽未达到博士学位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学术水平,授予硕士学位。
八、待遇与经费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一学年,享受硕士生待遇,按硕士生的标准拨给业务费。从第四学期开始,通过资格考核确定为攻读博士学位者享受博士生待遇,按博士生的标准拨给业务费,未取得博士生资格者继续享受硕士生待遇。
九、其他
1、各学科主任要协同博士生指导小组制定出本学科的硕博连读实施细则,并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批准,上报研究生院(筹)招生学位科备案。研究生院(筹)定期评估各学科的硕博连读工作。
2、此项工作由研究生院(筹)招生学位科具体负责,解释权在研究生院(筹)。
3、本暂行规定自2006年9月18日批准之日开始生效,从2007级统招硕士生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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