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师范学院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22-04-30 编辑:高招帮小莉
宁德师范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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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师范学院招生章程 正文


2021年宁德收费标准、奖助学金等重要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


宁德师范学院2021年普通高考招生章程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福建省招委会、福建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概况


(一)学校全称:宁德师范学院(国标代码:10398)


(二)办学层次:全日制本科


(三)办学类型:公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


(四)学校地址: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学院路1号


第三条 招生计划和范围


2021年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四条 专业录取要求


(一)外语语种要求:英语、商务英语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不限考生的外语语种。非外语专业学生进校后以英语或日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安排教学。


(二)外语成绩要求:报考英语、商务英语专业考生须参加所在省统一组织的外语口试,口试成绩良好及以上,如考生所在省份未统一组织外语口试,则不作要求;同时高考英语单科成绩100分及以上。


(三)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体育教育等专业不招收色盲、色弱考生;冶金工程专业不招收色盲考生。


第五条 录取原则


(一)学校招生录取原则: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二)学校执行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级招生委员会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录取考生调档比例按生源所在省(区、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普通类专业在按院校平行志愿投档同分排序规则排序录取,如仍相同的,参考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考生。


(四)音乐学专业录取规则:


1.福建省录取时,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进行录取。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学校参照福建省平行志愿投档同分排序规则排序录取,如仍相同的,参考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考生。


2.其他省份录取时,只录取参加各省音乐类专业统考且获得合格证的考生,根据省统考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在省统考专业成绩相同的情况,学校参照各省(区、市)平行志愿投档同分排序规则排序录取。


(五)体育类专业采用“专业志愿清”调配原则。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学校参照各省(区、市)平行志愿投档同分排序规则排序录取,如仍相同的,参考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考生。


(六)考生符合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条件等录取照顾政策的,按教育部和各招生省份制定的有关政策执行。考生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我校不分省招生计划。


(七)如果出现省内外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的情况,可对招生计划进行调整。


第六条 收费标准


(一)艺术类本科专业8400元/学年;闽台合作项目本科专业15000元/学年。


(二)住宿费:六人间970元/学年,四人间1300元/学年。


上述收费标准如有调整,按物价管理部门最终核定标准执行。


第七条 退费办法


退费标准按闽价〔2005〕费435号和闽价费〔2012〕567号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条 学历证书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书。颁发证书的学校名称为:宁德师范学院;符合宁德师范学院学位授予规定的,由宁德师范学院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九条 资助政策


学校建立了“奖、助、贷、补、减”及绿色通道等多位一体的资助体系。设立的奖学金项目有国家奖学金、国家新生百人帮扶计划,即“八个一工程”。


第十条 招生纪律


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认真执行教育部及省招委会有关规定,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对违反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将进行严肃处理。招生监督电话:宁德师范学院纪委纪检监察室0593-2953623。


第十一条 新生入学与复查


新生收到入学通知书后,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按时到校报到,并按《入学须知》要求办理相关手续。新生入学后,我校将对新生进行档案材料复核和身体健康复查,凡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的,依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ndnu.edu.cn/


招生办网址:http://zsb.ndnu.edu.cn/


招生咨询电话:0593-2955125


通讯地址: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学院路1号 352100


第十三条学校以往规定凡与本章程有不一致之处,均以本章程为准。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普通高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我校未委托、授权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有关工作,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营利性活动。对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力。


第十五条本章程由宁德师范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宁德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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