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民族学院招生章程

发布时间:2022-04-30 编辑:高招帮小莉
四川民族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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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民族学院招生章程 正文


2021年收费标准、奖助学金等重要信息,以下是详细内容,供大家参考。


四川民族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四川省普通高工作相关政策和要求,结合我校招生录取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四川民族学院,国标代码为11661,英文译名为Sichuan Minzu College。


第三条 学校是四川省省属全日制公办普通本科高校,地址为四川省康定市姑咱镇学府路354号,邮政编码为626000。


第四条 办学类型以普通本科为主、高职专科为辅,兼有少数民族本、专预科。


第五条 本、专科学生修完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内容,符合书。颁发学校为四川民族学院。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录取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常设机构,负责处理学校各类招生录取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纪委负责监督招生录取政策贯彻执行,切实维护考生和学校合法权益。


第九条 招生录取期间,学校设立考生咨询、来信来访办公室,负责受理、回复考生及家长有关招生录取信访及咨询。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十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办学条件等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计划方案由招生就业处编制,经学校招生委员会审议,并提交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报四川省教育厅批准,教育部备案后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在四川省和其它省(市、区)的招生计划通过生源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门,按规定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预留计划不超过学校本科招生总计划数的1%,用于调节各省(市、区)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问题。


第十三条 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标准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关于在我省高等院校实行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通知》(川价费〔2004〕118号)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学生自愿、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


第十四条 对于四川省公费师范生培养计划、深度贫困县紧缺专业免费定向培养计划、三州民族地区本土人才培养工程招生录取事宜,按四川省教育厅等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实行“学校负责、考试院监督”录取机制,对考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综合考核,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学校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政策,认可各省(市、区)加分后形成的投档成绩(少数民族预科除外),并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依据。


第十七条 各专业招生均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八条 外语类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公共外语按英语安排教学,小语种考生请慎报。


第十九条 学校各专业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发现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实行志愿的省(市、区),调档比例为120%。


第二十一条 进档考生的录取规则


1.普通类专业均不设专业级差,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原则录取。即按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顺序和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若考生在投档成绩相同,理工类依次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文史类依次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成绩确定先后顺序录取。当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配,学校将根据考生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配到尚未满额的其他专业。对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2.分数线。对进档考生,不设专业级差,以“专业志愿优先”方式,按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若考生专业成绩相同,则依次比较语文、外语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录取,确定录取专业。当考生所填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配,学校将根据考生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配到尚未满额的其他专业。对于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3.二类模式招生按川教函�z2017�{242号“即2020年高考起,按汉语文与藏语文或彝语文各50%计入。招收二类模式考生的普通高校藏文、彝文专业在录取时,由四川省录取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招生计划和考生成绩、志愿情况划线,按照投档规则向学校投档,由学校审录。”政策执行招生录取工作。


4.对于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市、区),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录取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无分数级差。


5.对于已经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市、区),我校依据向相应省(市、区)招生主管部门报送并向考生公布的选考方案,按照相应省(市、区)的招生录取工作规定进行录取。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了以 “奖、贷、助”为主体的多元化资助体系,鼓励和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具体资助措施和资助项目详见“四川民族学院学生工作部网站”。


第二十三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将对录取学生进行资格复查,凡不符合招生规定或有舞弊行为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校未委托和授权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工作,有关招生录取事宜请直接与学校招生就业处联系。


第二十五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接受纪委监察、新闻媒体、考生和家长监督。学校纪委监督电话:(0836)2859586。


第二十六条 招生录取信息在学校招生信息网及时发布,供考生查询,查询网址:http://zjc.scun.edu.cn/。


第二十七条 学校网址及招生咨询


学校网址:http://www.scun.edu.cn/。


咨询电话:(0836)2856805 (兼传真), 2859673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通过阳光高考平台和学校招生信息网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相关文件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四川民族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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