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大学研究生招生简章2023
点击下载:
2023年石河子大学研究生招生简章+招生目录
推荐阅读: 2024石河子大学研究生招生目录+简章
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是为了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二、报考条件
(一)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 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要求。
4. 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等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 9 月 10 日前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2)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 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 2 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 9 月 10 日,下同)或 2 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符
(三)学习就业方式、学制、学费标准和奖助办法
1. 学习就业方式
硕士研究生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非全日制相关专业仅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
硕士研究生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2. 学制
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均为 3 年。
3. 学费标准
登陆石河子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信息服务”一栏查询详情(网址:
http://yz.shzu.edu.cn/xxfw/list.htm)。4.奖助办法
硕士研究生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具体办法登陆石河子大学助学管理中心(网址: http://zdzx.shzu.edu.cn)查询。
十二、招生咨询 (一)招生学院及联系方式 学院代码 学院 联系人 电话 材料提交邮箱 006 生命科学学院 程模香 0993-2057216 shzu_sk@126.com 007 化学化工学院 齐 蓉 0993-2055030 43259002@qq.com 009 机械电气工程学院 李西洋 0993-2057550 ielixiyang@163.com 010 水利建筑工程学院 李赛琦 0993-2058232 2156598090@qq.com 011 食品学院 邓 莉 0993-2058735 523273666@qq.com 012 农学院 刘 涛 0993-2058383 570511707@qq.com 013 动物科技学院 陈 磊 0993-2057805 chenlei0991@126.com 016 经济与管理学院 张朝晖 0993-2057328 shzujg@126.com (二)石河子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 832003 联系电话:(0993)2058582 传 真:(0993)2058582 2036010 地 址:新疆石河子市北四路石河子大学行政办公楼 501B 室 网 址:http://yz.shzu.edu.cn/ 十三、其他事项 1.我校不提供任何与博士生入学考试相关的复习资料, 也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辅导班。 2.请考生及时关注石河子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布的 最新信息。网址:http://yz.shzu.edu.cn/。 3.本章程未尽事宜或与国家相关文件冲突之处均以国家 相关文件为准
十一、违规处理
(一)对在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规或作弊的考生,
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 33 号令)严肃
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
1 至 3 年的处理。同时,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
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有关部门将通知考
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
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三)考生在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
将被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违规或作弊的有关情
况将通报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并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
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推荐阅读: 2024石河子大学研究生招生目录+简章
Add 石河子大学
学姐微信为你答疑
学姐微信为你答疑
石河子大学考研资源下载:石河子大学考研真题免费下载
石河子大学历年保研笔试/面试真题汇.pdf
石河子大学预推免信息汇总表.xls
石河子大学保研生源分析表.xls
【 okaoyan.com】 为大家提供石河子大学研究生招生简章2023相关资讯,以下是石河子大学研究生招生目录和招生简章,在这里你可以了解石河子大学研究生招生的专业和石河子大学研究生报考要求。具体请下载附件,查看石河子大学考研专业目录。
石河子大学2023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章程
石河子大学 2023 年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章程
一、培养目标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简称招生单位)招收硕士研究生,是为了培养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具有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从事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等工作能力的高层次学术型专门人才以及具有较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职业素养的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
二、报考条件
(一)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 身体健康状况符合国家规定的体检要求。
4. 考生学业水平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含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等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录取当年 9 月 10 日前必须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2) 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 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满 2 年(从毕业后到录取当年 9 月 10 日,下同)或 2 年以上的人员,以及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符
合招生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学业要求的,按本科毕业同等学力身份报考。
(4) 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二)报名参加全国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1. 报名参加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 符合报考条件(一)的各项要求。
(2) 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 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
2. 报名参加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 符合报考条件(一)的各项要求。
(2) 报考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 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可以报考),获得法学第二学士学位的可报考法律( 法学)专业学位。
3. 报名参加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 符合报考条件(一)中第 1.2.3 项要求。
(2) 大学本科毕业后有 3 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或大学本科结业后,符合招生单位相关学业要求,达到大学
(4) 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
在校研究生报考须在报名前征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
(二)报名参加全国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1. 报名参加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 符合报考条件(一)的各项要求。
(2) 报考前所学专业为非法学专业(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 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不得报考)。
2. 报名参加法律(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 符合报考条件(一)的各项要求。
(2) 报考前所学专业为法学专业(仅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法学门类中的法学类专业[代码为 0301]毕业生、专科层次法学类毕业生和自学考试形式的法学类毕业生等可以报考),获得法学第二学士学位的可报考法律( 法学)专业学位。
3. 报名参加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教育硕士中的教育管理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 符合报考条件(一)中第 1.2.3 项要求。
(2) 大学本科毕业后有 3 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或大学本科结业后,符合招生单位相关学业要求,达到大学
本科毕业同等学力并有 5 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或获得硕士学位或博士学
位后有 2 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相关考试招生政策同时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见》(教研〔2016〕2 号) 有关规定执行。
(三)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考生,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s://yz.chsi.com.cn/tm) 填报志愿并参加复试。截止规定日期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资格。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否则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
推免生推荐和接收办法由推荐学校和接收单位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所有推免生均享有依据招生政策自主选择报考招生单位和专业的权利,推荐学校所有推免名额(除有特殊政策要求的专项计划外),均可向其他招生单位推荐。凡按规定可接受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均可接收推免生,但不得只接收推免生。
其他符合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资格条件(如在部队荣立二等功等)的人员,应在国家规定的全国统考报名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报名。
三、报名及相关要求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两个阶段。所有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并在网上或到报考点网上确认网报信息和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一)网上报名时间为 2022 年 10 月 5 日至 10 月 25 日,每天 9:00-22:00。
网上预报名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24 日至 9 月 27 日,每天 9:00-22:00。
位后有 2 年以上工作经验的人员。
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相关考试招生政策同时按照《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管理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意见》(教研〔2016〕2 号) 有关规定执行。
(三)具有推荐免试资格的考生,须在国家规定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网址:https://yz.chsi.com.cn/tm) 填报志愿并参加复试。截止规定日期仍未落实接收单位的推免生不再保留推免资格。已被招生单位接收的推免生,不得再报名参加当年硕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否则取消其推免录取资格。
推免生推荐和接收办法由推荐学校和接收单位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所有推免生均享有依据招生政策自主选择报考招生单位和专业的权利,推荐学校所有推免名额(除有特殊政策要求的专项计划外),均可向其他招生单位推荐。凡按规定可接受应届本科毕业生报考的学科(类别)、专业(领域)均可接收推免生,但不得只接收推免生。
其他符合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资格条件(如在部队荣立二等功等)的人员,应在国家规定的全国统考报名时间内登录“全国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报名。
三、报名及相关要求
报名包括网上报名和网上确认两个阶段。所有参加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均须进行网上报名,并在网上或到报考点网上确认网报信息和采集本人图像等相关电子信息。
(一)网上报名时间为 2022 年 10 月 5 日至 10 月 25 日,每天 9:00-22:00。
网上预报名时间为 2022 年 9 月 24 日至 9 月 27 日,每天 9:00-22:00。
(二)考生应在规定时间登录“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网网址:
https://yz.chsi.com.cn/,教育网址:
http://yz.chsi.cn,以下简称“研招网”)浏览报考须知,并按教育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报考点以及石河子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官网(网址:
http://yz.shzu.edu.cn/)的网上公告要求报名。报名期间,考生可自行修改网上报名信息或重新填报报名信息,但一位考生只能保留一条有效报名信息。逾期不再补报,也不得修改报名信息。
(三)考生报名时只能填报石河子大学的一个专业。待考试结束,教育部公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后,考生可通过“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了解招生单位的调剂办法、计划余额等信息,并按相关规定自主多次平行填报多个调剂志愿。
(四)考生应按石河子大学招生报考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
(五)考生要准确填写本人所受奖惩情况,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纪、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将按照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六)报名期间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考生可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考生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 https://www.chsi.com.cn/)查询本人学历(学籍) 信息。
未能通过学历(学籍)网上校验的考生应在招生单位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历(学籍)核验。
(三)考生报名时只能填报石河子大学的一个专业。待考试结束,教育部公布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后,考生可通过“研招网”调剂服务系统了解招生单位的调剂办法、计划余额等信息,并按相关规定自主多次平行填报多个调剂志愿。
(四)考生应按石河子大学招生报考要求如实填写学习情况和提供真实材料。
(五)考生要准确填写本人所受奖惩情况,特别是要如实填写在参加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过程中因违纪、作弊所受处罚情况。对弄虚作假者,将按照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六)报名期间将对考生学历(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校验,考生可上网查看学历(学籍)校验结果。考生也可在报名前或报名期间自行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网址: https://www.chsi.com.cn/)查询本人学历(学籍) 信息。
未能通过学历(学籍)网上校验的考生应在招生单位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历(学籍)核验。
(七)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的考生,须在网上报名时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并如实填写少数民族身份及定向就业少数民族地区。报考点对相关考生资格进行初审,我校在复试(含调剂)前进行复审。
按规定条件并申请享受初试加分政策的考生,须在网上报名时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
(八)“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以考生报名时填报确认的信息为准。
(九)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者〔高校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下同〕。考生报名时应当选择填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并按要求填报本人入伍前的入学信息以及入伍、退役等相关信息。
(十)考生应当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选择填报志愿。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网上确认、初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十一)残疾考生如需组考单位在考试期间提供合理考试便利服务的, 应于报名阶段与考点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单位沟通申请,以便提前做好安排。
(十二)考生应当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选择填报志愿。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网上确认、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按规定条件并申请享受初试加分政策的考生,须在网上报名时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
(八)“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以考生报名时填报确认的信息为准。
(九)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考生,应为高校学生应征入伍退出现役,且符合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者〔高校学生指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下同〕。考生报名时应当选择填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并按要求填报本人入伍前的入学信息以及入伍、退役等相关信息。
(十)考生应当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选择填报志愿。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网上确认、初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十一)残疾考生如需组考单位在考试期间提供合理考试便利服务的, 应于报名阶段与考点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招生单位沟通申请,以便提前做好安排。
(十二)考生应当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选择填报志愿。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网上确认、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十三)考生应当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复试或录取的, 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四、初试
(一)2023 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4 日至 25 日(每天上午 8:30-11:30,下午 14:00-17:00)。超过 3 小时的考试科目在 12 月 26 日进行(起始时间 8:30,截止时间由招生单位确定,不超过 14:30)。
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不在规定日期举行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 国家一律不予承认。
(二)硕士研究生招生初试一般设置四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满分分别为 100 分、100 分、150 分、150 分。
(三)教育学、医学门类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 100 分、100 分、300 分。
体育、应用心理、药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公共卫生、护理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 100 分、100 分、300 分。
会计、图书情报、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和审计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设置两个单元考试科目,即外国语、管理类综合能力,满分分别为 100 分、200 分。
(四)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全国统考科目为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一)、英语(二)、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三)、教育学专业基础、临床医学综合能力(西医);数学(农)、化学(农)、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管理类综合能力、法律
四、初试
(一)2023 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4 日至 25 日(每天上午 8:30-11:30,下午 14:00-17:00)。超过 3 小时的考试科目在 12 月 26 日进行(起始时间 8:30,截止时间由招生单位确定,不超过 14:30)。
考试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不在规定日期举行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 国家一律不予承认。
(二)硕士研究生招生初试一般设置四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业务课一和业务课二,满分分别为 100 分、100 分、150 分、150 分。
(三)教育学、医学门类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 100 分、100 分、300 分。
体育、应用心理、药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公共卫生、护理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设置三个单元考试科目,即思想政治理论、外国语、专业基础综合,满分分别为 100 分、100 分、300 分。
会计、图书情报、工商管理、公共管理和审计等专业学位硕士初试设置两个单元考试科目,即外国语、管理类综合能力,满分分别为 100 分、200 分。
(四)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全国统考科目为思想政治理论、英语(一)、英语(二)、数学(一)、数学(二)、数学(三)、教育学专业基础、临床医学综合能力(西医);数学(农)、化学(农)、植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与生物化学、计算机学科专业基础、管理类综合能力、法律
硕士专业基础(非法学)、法律硕士专业基础(法学)、法律硕士综合(非法学)、法律硕士综合(法学)、经济类综合能力。
(五)初试方式均为笔试。
12 月 24 日上午 思想政治理论、管理类综合能力
12 月 24 日下午 外国语
12 月 25 日上午 业务课一
12 月 25 日下午 业务课二
12 月 26 日 考试时间超过 3 小时或有使用画板等特殊要求的考试
科目
每科考试时间一般为 3 小时;特殊科目考试时间最长不超过 6 小时。详细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及有关要求等由考点和招生单位予以公布。
(六)因试卷错寄、漏寄、邮递故障等非考生本人原因而无法正常考试的考生可参加补考。
补考程序为:招生单位将初步审查同意补考的考生姓名、报考单位、补考科目及补考原因一一写明,报所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批准后,自行安排或协商有关考点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补考。
各补考科目均由招生单位命题。补考试题的形式和难易程度应与原试题相一致。
补考一般安排在考试结束后 1 个月内进行,具体时间由相关招生单位确
定。
五、复试
(一)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五)初试方式均为笔试。
12 月 24 日上午 思想政治理论、管理类综合能力
12 月 24 日下午 外国语
12 月 25 日上午 业务课一
12 月 25 日下午 业务课二
12 月 26 日 考试时间超过 3 小时或有使用画板等特殊要求的考试
科目
每科考试时间一般为 3 小时;特殊科目考试时间最长不超过 6 小时。详细考试时间、考试科目及有关要求等由考点和招生单位予以公布。
(六)因试卷错寄、漏寄、邮递故障等非考生本人原因而无法正常考试的考生可参加补考。
补考程序为:招生单位将初步审查同意补考的考生姓名、报考单位、补考科目及补考原因一一写明,报所在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审核批准后,自行安排或协商有关考点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补考。
各补考科目均由招生单位命题。补考试题的形式和难易程度应与原试题相一致。
补考一般安排在考试结束后 1 个月内进行,具体时间由相关招生单位确
定。
五、复试
(一)复试是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考查考生的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和综合素质等,是硕士研究生录取的必要环节,复试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二)复试时间、地点、内容范围、方式、成绩使用办法、组织管理等由招生单位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复试办法和程序由招生单位公布。全部复试工作一般应在录取当年 4 月底前完成。
(三)教育部按照一区、二区制定并公布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一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 21 省(市);二区包括内蒙古、广西、海南、贵
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 10 省(区)。原则上学术学位类按学科门类分别划线,专业学位类按专业学位类别分别划线(工商管理等管理类专业学位将根据情况分别划线)。
报考地处二区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就业的少数民族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或者工作单位和户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业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四)招生单位在国家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自主确定本单位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但不得出台歧视性规定或其他有违公平的规定。
相关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主确定并公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和接受其他招生单位该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
相关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公布报考本单位临床医学和口腔医学(以下简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教育部划定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供招生单位参考。
(三)教育部按照一区、二区制定并公布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一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 21 省(市);二区包括内蒙古、广西、海南、贵
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 10 省(区)。原则上学术学位类按学科门类分别划线,专业学位类按专业学位类别分别划线(工商管理等管理类专业学位将根据情况分别划线)。
报考地处二区招生单位且毕业后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就业的少数民族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或者工作单位和户籍在国务院公布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且定向就业原单位的少数民族在职人员考生,可按规定享受少数民族照顾政策。
(四)招生单位在国家确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基础上,结合生源和招生计划等情况,自主确定本单位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及其他学术要求,但不得出台歧视性规定或其他有违公平的规定。
相关招生单位依据教育部有关政策自主确定并公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和接受其他招生单位该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
相关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公布报考本单位临床医学和口腔医学(以下简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要求。教育部划定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供招生单位参考。
招生单位自主划定的总分要求低于教育部划定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 下一年度不得扩大该专业招生规模(不含“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
(五)复试应采取差额形式,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复试差额比例并提前公布,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 120%。
招生单位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复试录取办法中应明确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和其他业务要求,以及复试、调剂、录取等各环节具体规定,特别要明确破格复试条件和程序。未按要求提前公布的复试录取规定一律无效。
(六)招生单位在复试前应当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核验结果、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考生学历(学籍)信息核验有问题的,招生单位应当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历(学籍)核验。
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
(七)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 报考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非全日制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不加试。对成人 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 招生单位可自主确定是否加试,相关办法应在招生章程中提前公布。
(八)会计硕士、图书情报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和审计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招生单位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五)复试应采取差额形式,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复试差额比例并提前公布,差额比例一般不低于 120%。
招生单位要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复试录取办法中应明确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和其他业务要求,以及复试、调剂、录取等各环节具体规定,特别要明确破格复试条件和程序。未按要求提前公布的复试录取规定一律无效。
(六)招生单位在复试前应当对考生的居民身份证、学历学位证书、学历学籍核验结果、学生证等报名材料原件及考生资格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复试。
考生学历(学籍)信息核验有问题的,招生单位应当要求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历(学籍)核验。
少数民族考生身份以报考时查验的身份证为准,复试时不得更改。少数民族地区以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全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简表》为准。
(七)以同等学力参加复试的考生,在复试中须加试至少两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本科主干课程。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加试方式为笔试。 报考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非全日制硕士的同等学力考生不加试。对成人 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及复试时尚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的自考和网络教育考生, 招生单位可自主确定是否加试,相关办法应在招生章程中提前公布。
(八)会计硕士、图书情报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公共管理硕士和审计硕士的思想政治理论考试由招生单位在复试中进行,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九)外国语听力及口语测试均在复试中进行,由招生单位自行组织, 成绩计入复试总成绩。
(十)招生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
(十一)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3 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 10 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现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 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 10 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 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 10 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
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 15 分。
加分项目不累计,同时满足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考生按最高项加分。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各招生单位应严格规范执行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分政策,除教育部统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外,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另设标准。招生单位应对加分项目考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核实。
(十二)考生体检工作由招生单位在考生拟录取后组织进行。招生单位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 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 号)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
(十)招生单位认为有必要时,可对考生再次复试。
(十一)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赴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等项目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考生,3 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 10 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现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 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考生,初试总分加 10 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纳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可申请免试(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
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项目服务期满、考核称职以上的考生,3 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 10 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
取,其中报考人文社科类专业研究生的,初试总分加 15 分。
加分项目不累计,同时满足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考生按最高项加分。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各招生单位应严格规范执行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初试总分加分政策,除教育部统一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外,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另设标准。招生单位应对加分项目考生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真核实。
(十二)考生体检工作由招生单位在考生拟录取后组织进行。招生单位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 号)要求,按照《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 号)规定,结合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体检要求。
六、调剂
(一)招生单位按教育部有关政策确定并公布本单位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二)考生调剂基本条件:
1. 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2. 初试成绩(含加分,下同)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3. 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应在同一学科门类范围
内。
4. 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初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相同。
5. 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指体育学及体育硕士,工学照顾专业,下同)的考生若调剂出本类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调入地区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调入地区对应的非照顾专业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体育学与体育硕士,工学照顾专业之间调剂按照顾专业内部调剂政策执行。
6. 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在满足调入专业报考条件、且初试成绩同时符合调出专业和调入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可申请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专业。
第一志愿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 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
(一)招生单位按教育部有关政策确定并公布本单位调剂工作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二)考生调剂基本条件:
1. 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2. 初试成绩(含加分,下同)符合第一志愿报考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3. 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应在同一学科门类范围
内。
4. 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初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相同。
5. 第一志愿报考照顾专业(指体育学及体育硕士,工学照顾专业,下同)的考生若调剂出本类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达到调入地区该照顾专业所在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调入地区对应的非照顾专业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体育学与体育硕士,工学照顾专业之间调剂按照顾专业内部调剂政策执行。
6. 第一志愿报考工商管理、公共管理、旅游管理、工程管理、会计、图书情报、审计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在满足调入专业报考条件、且初试成绩同时符合调出专业和调入专业在调入地区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可申请相互调剂,但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考生也不得调入以上专业。
第一志愿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 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
7. 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生不得调剂到该计划以外录取; 未报考的不得调剂入该计划录取。
8. 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申请调剂到普通计划录取, 其初试成绩须达到调入地区相关专业所在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报考普通计划的考生,符合“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报考条件的,可申请调剂到该专项计划录取,其初试成绩须符合相关招生单位确定的接受“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调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考生,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9. 相关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公布本单位接受报考其他单位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调剂的成绩要求。教育部划定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作为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调剂到其他专业的基本成绩要求。
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可按相关政策调剂到其他专业,报考其他专业(含医学学术学位)的考生不可调剂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
(三)招生单位接收所有调剂考生(既包括接收外单位调剂考生,也包括接收本单位内部调剂考生,以及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与普通计划之间调剂的考生)均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 进行。
招生单位每次开放调剂系统持续时间不得低于 12 个小时。对申请同一招生单位同一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招生单位应当按考生初试
8. 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的考生,申请调剂到普通计划录取, 其初试成绩须达到调入地区相关专业所在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报考普通计划的考生,符合“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报考条件的,可申请调剂到该专项计划录取,其初试成绩须符合相关招生单位确定的接受“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考生调剂的初试成绩要求。调入“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招录的考生,不再享受退役大学生士兵初试加分政策。
9. 相关招生单位自主确定并公布本单位接受报考其他单位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调剂的成绩要求。教育部划定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作为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调剂到其他专业的基本成绩要求。
报考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的考生可按相关政策调剂到其他专业,报考其他专业(含医学学术学位)的考生不可调剂到临床医学类专业学位。
(三)招生单位接收所有调剂考生(既包括接收外单位调剂考生,也包括接收本单位内部调剂考生,以及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计划与普通计划之间调剂的考生)均须通过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 进行。
招生单位每次开放调剂系统持续时间不得低于 12 个小时。对申请同一招生单位同一专业、初试科目完全相同的调剂考生,招生单位应当按考生初试
成绩择优遴选进入复试的考生名单。不得简单以考生提交调剂志愿的时间先后顺序等非学业水平标准作为遴选依据。
考生调剂志愿锁定时间由招生单位自主设定,最长不超过 36 小时。锁定时间到达后,如招生单位未明确受理意见,锁定解除,考生可继续填报其他志愿。
招生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复试录取情况,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及时、准确发布计划余额信息及接收考生调剂申请的初试成绩等基本要求,并积极利用调剂系统在线留言功能、咨询电话等渠道为考生调剂提供良好服务。
(四)调剂工作由各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并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七、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一)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 招生单位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二)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招生单位要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凡有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由招生单位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考生调剂志愿锁定时间由招生单位自主设定,最长不超过 36 小时。锁定时间到达后,如招生单位未明确受理意见,锁定解除,考生可继续填报其他志愿。
招生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复试录取情况,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及时、准确发布计划余额信息及接收考生调剂申请的初试成绩等基本要求,并积极利用调剂系统在线留言功能、咨询电话等渠道为考生调剂提供良好服务。
(四)调剂工作由各招生单位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并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七、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一)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是保证入学新生质量的重要工作环节, 招生单位必须严格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做好考核工作,对于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二)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应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
招生单位要强化对考生诚信的要求,充分利用《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对考生在报考时填写的考试作弊受处罚情况进行认真核查,将考生诚信状况作为思想品德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录取的重要依据。凡有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由招生单位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三)招生单位在复试的同时应当组织思想政治工作部门、招生工作部门、导师与考生面谈,直接了解考生思想政治情况。招生单位还可采取“函调” 或“派人外调”的方式对考生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招生单位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或档案审查意见)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考查其思想政治和品德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或工作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八、录取
(一)招生单位要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及各省级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根据本单位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录取工作要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二)招生单位要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含各专项计划)及相关要求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招生计划。
在本招生单位内,学术型招生计划可调整到专业学位使用,但专业学位招生计划不得调整到学术型专业使用。全日制招生计划与非全日制招生计划不得相互调整使用。
(三)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报考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录取为定向就业的,招生单位须严格审核定向就业合同,从严掌握。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招生单位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或档案审查意见)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考查其思想政治和品德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或工作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八、录取
(一)招生单位要在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及各省级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根据本单位招生计划、复试录取办法以及考生初试和复试成绩、思想政治表现、身心健康状况等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录取工作要依法保护残疾考生的合法权益。
(二)招生单位要严格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含各专项计划)及相关要求开展招生录取工作,录取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招生计划。
在本招生单位内,学术型招生计划可调整到专业学位使用,但专业学位招生计划不得调整到学术型专业使用。全日制招生计划与非全日制招生计划不得相互调整使用。
(三)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应当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报考非定向就业研究生录取为定向就业的,招生单位须严格审核定向就业合同,从严掌握。
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招生单位不承担责任。
(四)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各招生单位不得将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五)各招生单位为录取考生打印《录取登记表》,盖章后存入考生的人事档案。
(六)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招生单位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 1 至 2 年,再入学学习。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纳入招生单位当年的招生计划。
(七)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 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九、信息公开公示
(一)招生单位应按教育部有关政策要求和“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积极推进本地区、本单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
(二)招生单位是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招生单位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备案公开的所有招生信息,均须符合招生政策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事先在本单位网站进行公开公示。
(三)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招生政策和规定、招生专业目录和分专业招生计划(临床医学、口腔医学按领域或方向)。招生章程中应按相关规定公布本单位各专业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学习方式、学制、学费标准、奖助办法、毕业就业、住宿情况以及培养所在校区等内容。原则上招生单位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招生章程应经当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备案。
(四)在复试、录取阶段,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各院(系、所)或学科、专业招生人
(五)各招生单位为录取考生打印《录取登记表》,盖章后存入考生的人事档案。
(六)被录取的新生,经考生本人申请和招生单位同意后可以保留入学资格,工作 1 至 2 年,再入学学习。录取为保留入学资格的考生纳入招生单位当年的招生计划。
(七)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 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九、信息公开公示
(一)招生单位应按教育部有关政策要求和“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积极推进本地区、本单位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
(二)招生单位是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招生单位在“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备案公开的所有招生信息,均须符合招生政策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事先在本单位网站进行公开公示。
(三)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上公布硕士研究生招生章程、招生政策和规定、招生专业目录和分专业招生计划(临床医学、口腔医学按领域或方向)。招生章程中应按相关规定公布本单位各专业硕士研究生报考条件、学习方式、学制、学费标准、奖助办法、毕业就业、住宿情况以及培养所在校区等内容。原则上招生单位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招生章程应经当地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备案。
(四)在复试、录取阶段,招生单位要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复试录取办法和各院系实施细则,各院(系、所)或学科、专业招生人
数,参加复试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各科成绩等信息) 和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复试成绩、总成绩等信息)。对参加专项计划、享受初试加分或照顾政策的考生相关情况, 在公布考生名单时应当进行说明。
(五)招生单位的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应当统一公示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
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 10 个工作日。未经招生单位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
公示期间,招生单位应将拟录取名单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进行政策审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招生单位。
公示结束后,招生单位应按要求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平台备案信息为准。
(六)招生单位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应提供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 包括联系部门、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等,保证相关渠道畅通,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申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十、违规处理
(一)考生应自觉树立遵章守纪、诚实考试的意识。初试期间,考生应自觉遵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场规则》及各考点考场纪律;复试期间,考生应自觉遵守招生单位考场规则及考生所签署的《诚信复试承诺书》等内容,在招生单位复试工作结束前不得对外透露或传播复试试题内容等有关情况。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 号)严肃处理。
(五)招生单位的研究生招生管理部门应当统一公示拟录取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 10 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名单不得修改;名单如有变动,须对变动
部分做出说明,并对变动内容另行公示 10 个工作日。未经招生单位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不予学籍注册。
公示期间,招生单位应将拟录取名单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进行政策审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应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招生单位。
公示结束后,招生单位应按要求通过“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信息公开平台”。最终录取名单及新生学籍注册均以平台备案信息为准。
(六)招生单位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应提供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 包括联系部门、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和通讯地址等,保证相关渠道畅通,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申诉和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十、违规处理
(一)考生应自觉树立遵章守纪、诚实考试的意识。初试期间,考生应自觉遵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场规则》及各考点考场纪律;复试期间,考生应自觉遵守招生单位考场规则及考生所签署的《诚信复试承诺书》等内容,在招生单位复试工作结束前不得对外透露或传播复试试题内容等有关情况。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 号)严肃处理。
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 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构成违法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相关单位应当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对在招生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招生单位、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 36 号)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四)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学〔2008〕1 号)等要求,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监管和依法整治。
严禁招生单位内部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研辅导活动, 严禁招生单位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举办考研辅导活动的场所和设施,严禁社会培训机构进入校园以张贴简章、广告等各种方式进行考研辅导培训宣传和组织活动。在校生不得举办或参与助考作弊、虚假宣传等涉考违规违法活动。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予以清理取缔并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五)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禁止在研究生招生过程中的乱收费行为,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六)考生认为所报考招生单位的招生录取行为有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报考招生单位提出异议、申诉或举报。招生单位应当进行调
(二)相关单位应当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对在招生工作中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招生管理规定行为的招生单位、招生考试机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其招生工作人员,一律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 36 号)严肃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还将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四)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学〔2008〕1 号)等要求,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监管和依法整治。
严禁招生单位内部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考研辅导活动, 严禁招生单位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举办考研辅导活动的场所和设施,严禁社会培训机构进入校园以张贴简章、广告等各种方式进行考研辅导培训宣传和组织活动。在校生不得举办或参与助考作弊、虚假宣传等涉考违规违法活动。违反规定的要坚决予以清理取缔并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五)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禁止在研究生招生过程中的乱收费行为,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责任。
(六)考生认为所报考招生单位的招生录取行为有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报考招生单位提出异议、申诉或举报。招生单位应当进行调
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口头答复申诉人; 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等机构进行调查,并按《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对招生单位作出的书面答复不服的,可向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按相关规定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核。十一、未尽事宜请详阅《教育部关于印发<2023 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
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函〔2022〕3 号。
十二、报考咨询
(一)石河子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邮政编码:832003
电 话:(0993)2058582
传 真:(0993)2058588 2036010
地 址:石河子市石河子大学行政办公楼 501B 室
网 址: http://yz.shzu.edu.cn(自命题考试大纲查询)
(二)招生学院
考生对招生单位作出的书面答复不服的,可向招生单位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按相关规定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核。十一、未尽事宜请详阅《教育部关于印发<2023 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
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函〔2022〕3 号。
十二、报考咨询
(一)石河子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邮政编码:832003
电 话:(0993)2058582
传 真:(0993)2058588 2036010
地 址:石河子市石河子大学行政办公楼 501B 室
网 址: http://yz.shzu.edu.cn(自命题考试大纲查询)
(二)招生学院
学院代码 | 学院 |
联系人 |
电话 |
电子信箱 |
001 | 师范学院 | 粟 倩 | 0993-2058962 | suqian@shzu.edu.cn |
002 | 法学院 | 李 丽 | 0993-2057531 | fxy2057531@163.com |
003 | 体育学院 | 颜春辉 | 0993-2057918 | 757713298@qq.com |
004 | 文学艺术学院 | 庞 琦 | 0993-2055092 | 45173521@qq.com |
005 | 外国语学院 | 冯 颖 | 0993-2058337 | 770286353@qq.com |
006 | 生命科学学院 | 程模香 | 0993-2057216 | shzu_sk@126.com |
007 | 化学化工学院 | 齐 蓉 | 0993-2055030 | 43259002@qq.com |
008 | 信息科学与技术学院 | 石 剑 | 0993-2057997 | 406358668@qq.com |
009 | 机械电气工程学院 | 李西洋 | 0993-2057550 | jidianyanban@163.com |
010 | 水利建筑工程学院 | 李赛琦 | 0993-2058232 | 2156598090@qq.com |
011 | 食品学院 | 邓小蓉 | 0993-2058735 | 845683047@qq.com |
012 | 农学院 | 翟亚萍 | 0993-2058383 | 376642981@qq.com |
013 | 动物科技学院 | 陈 磊 | 0993-2057805 | chenlei0991@126.com |
014 | 医学院 | 伊丽莎 | 0993-2057015 | 1530854465@qq.com |
015 | 药学院 | 王国庆 | 0993-2055002 | 450832427@qq.com |
016 | 经济与管理学院 | 崔登峰(学硕) 谭伟荣(专硕) | 0993-2057328 0993-2057519 |
cuidengfeng@126.com794289980@qq.com |
018 | 理学院 | 杨丽莉 | 0993-2055653 | 303221690@qq.com |
020 | 马克思主义学院 | 胡 艳 | 0993-2055068 | 582913863@qq.com |
(三)学习就业方式、学制、学费标准和奖助办法
1. 学习就业方式
硕士研究生学习方式分为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非全日制相关专业仅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研究生考试招生依据国家统一要求,执行相同的政策和标准。
硕士研究生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
2. 学制
硕士研究生基本学制均为 3 年。
3. 学费标准
登陆石河子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信息服务”一栏查询详情(网址:
http://yz.shzu.edu.cn/xxfw/list.htm)。4.奖助办法
硕士研究生享受国家助学金和学业奖学金,具体办法登陆石河子大学助学管理中心(网址: http://zdzx.shzu.edu.cn)查询。
石河子大学 2022 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石河子大学 2022 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咨询联系方式十二、招生咨询 (一)招生学院及联系方式 学院代码 学院 联系人 电话 材料提交邮箱 006 生命科学学院 程模香 0993-2057216 shzu_sk@126.com 007 化学化工学院 齐 蓉 0993-2055030 43259002@qq.com 009 机械电气工程学院 李西洋 0993-2057550 ielixiyang@163.com 010 水利建筑工程学院 李赛琦 0993-2058232 2156598090@qq.com 011 食品学院 邓 莉 0993-2058735 523273666@qq.com 012 农学院 刘 涛 0993-2058383 570511707@qq.com 013 动物科技学院 陈 磊 0993-2057805 chenlei0991@126.com 016 经济与管理学院 张朝晖 0993-2057328 shzujg@126.com (二)石河子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 832003 联系电话:(0993)2058582 传 真:(0993)2058582 2036010 地 址:新疆石河子市北四路石河子大学行政办公楼 501B 室 网 址:http://yz.shzu.edu.cn/ 十三、其他事项 1.我校不提供任何与博士生入学考试相关的复习资料, 也不举办任何形式的辅导班。 2.请考生及时关注石河子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公布的 最新信息。网址:http://yz.shzu.edu.cn/。 3.本章程未尽事宜或与国家相关文件冲突之处均以国家 相关文件为准
石河子大学 2022 年博士研究生违规处理
石河子大学 2022 年博士研究生违规处理十一、违规处理
(一)对在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违规或作弊的考生,
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 33 号令)严肃
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
1 至 3 年的处理。同时,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
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有关部门将通知考
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
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三)考生在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
将被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违规或作弊的有关情
况将通报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并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
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添加石河子大学学姐微信,或微信搜索公众号“之家”,关注【之家】微信公众号,在之家微信号输入【石河子大学考研分数线、石河子大学报录比、石河子大学考研群、石河子大学学姐微信、石河子大学考研真题、石河子大学专业目录、石河子大学排名、石河子大学保研、石河子大学公众号、石河子大学研究生招生)】即可在手机上查看相对应石河子大学考研信息或资源。
因为石河子大学专业研究生数量有限,愿意做考研辅导的数量不确定,请加我们顾问的微信进行咨询和确认,抢先预订研究生,以免错失研究生一对一辅导培训机会。
本周加入的 石河子大学研究生兼职:
中国现当代文学专业:林* * 临床医学(专硕)专业:刘* * 作物遗传育种专业:阿* * 兽医(专硕)专业:小* * 农业信息化(专硕)专业:吴* * 口腔医学(专硕)专业:李* * 学科教学(体育)专业:崔* * 学科教学(思政)专业:陈* * 应用心理学专业:邓* * 教育学原理专业:曲* * 食品科学专业:周* *更多研究生学姐学长,请加学姐微信二维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