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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林业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助学金管理三个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13〕36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设立“西南林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以下简称“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在学习、科研中表现优秀的研究生,基于不同的奖励等级,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我校全日制研究生。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 奖励比例、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等级、比例与标准见下表:学生类别 | 奖励等级 | 奖励比例 | 奖励标准(元) |
博士研究生 | 一 | 20% | 10000 |
二 | 80% | 7500 | |
硕士研究生 | 一 | 20% | 8000 |
二 | 60% | 6000 | |
三 | 20% | 4000 |
第五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六条 博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评定:
以考生入学考试的初试和复试的综合成绩作为学业奖学金评定的主要依据。
第七条 在校期间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
(一)一等奖学金。博士研究生须上一学年在权威期刊公开发表论文或取得成果奖励,且课程加权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
(二)二等奖学金。博士研究生须上一学年在权威期刊公开发表论文或取得成果奖励,且课程加权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
第八条 硕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评定
(一)以考生入学考试的初试和复试的综合成绩作为学业奖学金评定的主要依据。在进行综合成绩排名时,优先顺序为:推荐免试考生、第一志愿考生、调剂志愿考生。
(二)破格录取的考生,不参加新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但在校学习期间可参加第二学年和第三学年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三)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新生,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直接评定为三等。
第九条 在校期间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
(一)一等奖学金。硕士研究生须上一学年在学术期刊公开发表论文或取得成果奖励,且学位课加权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
(二)二等奖学金。硕士研究生学位课加权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
(三)三等奖学金。硕士研究生学位课加权平均成绩不低于70分。
第十条 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审1次,一般在秋季学期进行。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只能用于本学年,不得跨学年使用。
在读博士研究生符合学业奖学金一等评选条件的人数,以及在读硕士研究生符合学业奖学金一等或二等评选条件的人数,多于该奖励等级的分配名额,按实际分配名额评选;符合评选条件的研究生人数少于该奖励等级的分配名额,按照实际人数评选,剩余分配名额转入下一奖励等级。
第十一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十二条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十三条 提前毕业和超过规定学制年限延期毕业的研究生均不再参加学业奖学金评选。
第十四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新生,须办理新生入学报到手续并取得学籍后再行发放学业奖学金。休学的研究生须办理复学手续并按要求交纳学费后再行发放学业奖学金。
第十五条 研究生在参评学年有违反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或未按时足额缴纳相关费用,或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等情形的,不能参评学业奖学金。已经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被发现有上述情况者,或毕业班研究生离校前受到学校处分者,均撤销该学年学业奖学金获奖资格并收回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六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和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学校的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研工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资料由研究生院(研工部)统一保存。第十七条 各学院成立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学科(学位点)建设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教育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和《西南林业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考核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本学院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报和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八条 各学院的初评结果必须在学院范围内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3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九条 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各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的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做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二十条 学校财务处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各学院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按照“学生申请、学院初评、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资金管理接受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级研究生起施行。原《西南林业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西南林〔2014〕8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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