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财经大学研究生奖学金全覆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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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学金管理办法 

天津财经大学
法律硕士专项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公平公正地使用社会力量捐助的奖学资金,促进优秀学生脱颖而出,并扩大天津财经大学法律硕士的影响,就法律硕士专项奖学金的依法管理,规定如下:
一、设立天津财经大学法律硕士专项奖学金管理小组,由捐助方领导、法律硕士中心主任和学校有关监督机构领导共三人组成,对奖学金的评定、使用、发放等程序进行全程监督。
二、法律硕士专项奖学金须按规定打入学校指定帐户,专款专用,任何人不得挪用。
三、在全日制法律硕士和在职法律硕士中各设立一、二、三等奖学金,于每年的9月和来年3月,依学生入学成绩和综合发展潜力的排名,由管理小组评定,并在当月颁奖。
四、全日制法律硕士和在职法律硕士项目每年各奖励6名优秀学生,其中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各2名,每人获奖学金5000元;二等奖学金获得者各2名,每人获奖学金3000元;三等奖学金获得者各2名,每人获奖学金1000元。
五、对于被评定为奖学金获得者的人员之名单须提前公示3天,其间任何人提出异议且成立时,应取消被异议人员的获奖资格,依排名递补方式产生新的获奖者。
六、此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财经大学法律硕士中心
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体系,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设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为做好学业奖学金管理工作,现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度学业奖学金的等级、比例和金额标准,由学校研究生奖助体系评审领导小组依据各学科专业研究生的招生规模,确定学业奖学金的奖励等级比例分配。
第三条 学业奖学金由市财政拨款及学校专项资金构成,在学校建立专项账户列支。

第二章  参评范围
第四条 学业奖学金发放范围为人事档案及工资关系转入我校全日制脱产就读的研究生(不含出国、休学、委托培养)。
第五条 学业奖学金的发放年限为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
第三章  评审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研究生奖助体系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修订和完善本评定办法,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全校的相关评定工作,制定名额分配方案,裁决有关申诉事项等。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组织、奖金发放,以及其他日常相关事务的管理。
 第七条 各学院研究生奖助体系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标准,以及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资格审核、资料审查和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生院),负责学业奖学金的日常管理、发放等工作,成员由研究生院相关人员组成。

第四章 评选条件
第九条  所有参评研究生必须均已获得英语六级425以上证书,其他语种按此标准执行。
第十条   除当年入学新生外,所有参评研究生必须在上一学年内必修必选课程合格。
第十一条  当年入学新生评选条件
(一)博士研究生
1.一等奖为硕博连读;
2.凡是在硕士毕业后有科研成果或剔除取得硕士毕业资格一篇论文后,另有科研成果的新生为二等奖;
3.三等奖为新入学的博士研究生。
(二)硕士研究生
1.一等奖为推荐免试录取;
2.二等奖为一志愿报考录取;
3.三等奖为调剂录取。
第十二条  其他年级评选条件
(一)总体原则:为鼓励更多的学生积极投身科学研究,按照平均学分绩点和综合科研分相加,计算上一年度的学年综合成绩。
(二)计分方法
1.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
学生平均学分绩点(GPA)满分为4分;
每门课程学分绩点=该门课程学分*[4-3*(100-百分制成绩)^2/1600];
GPA=每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修课程学分之和;
合格类课程的学分绩点记为3.25;不及格及未合格课程的学分绩点记为0。
2.综合科研分计算方法
2019年1月1日前发表的成果计分办法依据《天津财经大学科研管理制度(试行)》(2011)执行。2019年1月1日之后发表的成果依据《天津财经大学学术期刊等级分类目录(2019 版)》执行,计分办法参照下表。
 
(三)为鼓励我校研究生参与各项学科竞赛和学术论坛,参照以下标准计入研究生综合科研分。团队参加学科竞赛活动获奖成员按以下标准计平均分。
  等级 国家级 其他级别
学科竞赛
学术论坛
特等奖 10分 4分
一等奖 8分 3分
二等奖 6分 2分
三等奖 4分 1分
(四)为鼓励研究生踊跃参与我校研究生科研资助计划,研究生作为项目负责人,立项计2分,结项计2分,计入综合科研分,项目参与者不计分。
(五)科研成果计算的时间节点为上一年度11月1日至评定年度的10月31日。
(六)科研成果是论文形式,学生为第二作者的,第一作者如为学生本人的导师,可视同第一作者。

第五章 学业奖学金发放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生院)将审定的获奖名单造册后送财务处发放学业奖学金。
第十四条  已获得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当年学业奖学金:
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的;
2.在学术科研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3.在科研或实验中违反工作程序,造成重大损失的;
4.其他被认定应取消学业奖学金的情形。
第十五条 硕博连读研究生因个人原因申请转为硕士研究生的,若累计学习年限尚在硕士研究生基本修业年限,可在下一学年申请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研究生奖助体系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天津财经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研究生第一年入学奖助金等级依据考研成绩而定。推荐免试的同学可获得高于学费的奖助学金,天津财经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根据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优秀者,也能获得高于学费的奖助学金,其他的同学则获得根据考研入学成绩获得相应不同等级的奖助学金。
天津财经大学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办法,研究生奖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及各大院校奖学金、私人助学奖学金等,院校及私人奖学金额度各个院校有所不同。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急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中央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
中央财政对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简称中央高校)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按博士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的标准及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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