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师范学院研究生奖学金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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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确保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财教〔2014〕1号)、《省教育厅 省财政厅关于转发教育部财政部<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黔教助发〔2014〕70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的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制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办法、评审名额分配方案并领导、统筹、协调、监督、仲裁等评审工作。
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在研究生院设立的办公室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的具体事务及评审资料的保管等工作。
第三条 各培养单位成立本单位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培养单位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代表任委员(培养单位领导不能超过委员总数的1/3、且不能以行政人员和导师代表的身份担任委员),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细则,受理本单位研究生的申报、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评审委员会在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标准时,对学术型研究生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及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第四条 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要积极充分听取委员们的意见,平等、协商形成客观、公平的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遇评审委员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时,应积极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权力,单独或与某些利益相关人员共同影响评审结果;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泄露评审委员的意见及评审过程、结果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报名额的分配
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划拨的名额,结合研究生类型、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培养质量、学校特色优势学科、基础学科、国家和地方发展亟需的学科及往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情况等统筹协调分配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申报名额。
(一)博士研究生
鉴于目前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较少,学校不直接将名额分配到各学科组,由具有参评资格的研究生通过培养单位向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评审办公室组织评审。
(二)硕士研究生
1.学校预留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划拨名额的10%,用作学校层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申请者之间的公开竞争;
2.学校将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划拨名额的90%根据各培养单位学术型、专业型研究生各自所占比例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将名额分配到各研究培养单位,具备相应资格的学生向所在培养单位申请参加竞争评选,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评选后将结果报学校审核上报;
3.各培养单位可在评审确定获奖人选之外按本单位评审时的排序按序推荐上报1名研究生(因研究生培养规模小而分配不到1个名额的培养单位,直接报送1名)参与学校层面的评选,学校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将从各培养单位上报的学生中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评选出学校层面预留名额的研究生奖学金获得者。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参评资格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
(二)基本学制内的在册在籍研究生(一年级研究生除外)。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和学科或专业所属培养单位的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
(四)学习成绩优秀,科研成果突出;
(五)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八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者则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在参评的学年度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在参评的学年度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三)在参评的学年度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四)在参评的学年度公共必修课、专业课考核不及格(合格)者;
(五)未缴清学费者。
第九条 在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自主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在该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条 原则上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只能获得一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当年已毕业离校和超出学制期限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研究生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十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人员应在学校规定的申请时限内向所在培养单位提交书面申请等材料(提供的材料必须客观、真实)。对弄虚作假的人员取消其申请资格并按相应规定作严肃处理。
研究生培养单位对申报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人及其材料进行审核后向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择优推荐,并由其组织评审、确定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候选人。
第十二条 为保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评选的质量,扩大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影响力和激励引导作用,评审工作可适当增加有助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的竞赛、公开答辩等环节,实行差额评审。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学科、专业组及培养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第十四条 学校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所分配的申报名额审定后将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五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及相关人员,可在公示期间向相应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接到申诉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应及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异议,可在学校公示期间向研究生学校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应根据学校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及时报送研究生奖学金评审材料。评审材料包括反映本学科、专业学位小组评审依据、评审程序、评审结果等情况的评审报告及获奖研究生汇总表。学校奖学金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汇总评审结果后,将相应材料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将申报材料存档。
第十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实行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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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标准不得超过同阶段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标准的60%。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应向基础学科和国家急需的学科(专业、方向)倾斜。中央高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覆盖面、等级和奖励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等。
中央财政对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简称中央高校)学业奖学金所需资金,按博士生每生每年10000元、硕士研究生每生每年6000元的标准及在校生人数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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